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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工商联服装商会章程
    
北京市门头沟区服装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门头沟区服装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经门头沟区委批准,由本区从事服装加工业的不同所有制会员自愿组成的行业商会,是门头沟区工商业联合会(商会)的基层组织,接受门头沟区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条 本商会的宗旨:以“三个代表”为指针,遵守国家法律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发挥商会桥梁和协调职能,搭建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与商会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交流与沟通的平台,维护投资者与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帮助、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诚信纳税、优势互补、增强竞争能力,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商会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大政方针的要求下,开展各项活动,接受辖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本商会的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会员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优质服务,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积极了解会员的需求,向区工商联及有关部门及时反馈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四)、协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技术质量,加强会员内部联系,进行会员间的技术、业务、原材料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会员单位之间可互相开展委托业务、但必须坚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
  (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会员举办、参加有关交易会、展销会等商贸活动,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考察并加强同国内外商会、企业的联系,开拓国内外产品市场,帮助会员引进技术、设备、资金、人才。
  (六)、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以商会的名义协调会员内外关系、调解会员间以及有关部门、企业间的纠纷。
  (七)、完成区工商联的工作任务,承办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商会会员主要是从事服装加工、销售以及与服装加工业相关的企业、个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监督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得到商会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四)、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包括技术、业务信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方面的问题。
  (五)、参与商会的有关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遵守行业规范,保守商会的经济、技术、信息秘密;
  (三)、维护本商会的声誉,支持和承担商会委托的工作,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四)、交纳会费;
  (五)、履行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工商联批准同意,会员大会可根据需要报请工商联同意,临时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本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商会行业管理及合作规定。
  第九条 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领导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研究决定本商会重大事项。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协调工作和维权工作。每年召开一次由会员单位指派的联络员会议,交流情况,布置商会工作。
  第十条 聘用工作人员及相关费用,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五章 会费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来源:
  (一)、本商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由区工商联按本商会会员上缴区工商联的会费比例下拨;
  (三)、本商会会员的捐赠。
  第十二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本商会的会费本着来源于会员,服务于会员的原则,全部用于本商会商务活动。会费由专人管理,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经门头沟区工商联服装商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门头沟区服装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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