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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商会章程
    

                                          门头沟区工商业联合会旅游行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门头沟区工商业联合会旅游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门头沟区工商业联合会的基层组织,接受门头沟区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条 本商会的宗旨:以“三个代表”为指针,遵守国家法律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发挥商会桥梁和协调职能,搭建各级政府、区 工商联与商会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交流与沟通的平台,维护投资者与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帮助、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诚信纳税、优势互补、增强竞争能力,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商会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大政方针的要求下,开展各项活动,接受辖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本商会的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会员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优质服务,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积极了解会员的需求,向区工商联及有关部门及时反馈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优势互补、整合资源、整体策划、统一宣传、互动经营、增强竞争能力和水平、以形成合力共同打造京西精品民俗旅游;
  (四)组织会员外出学习、考察,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培训和讲座,为会员提供管理、信息、法律、会计、市场、咨询等服务,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
  (五)完成区工商联的工作任务,承办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员主要是从事旅游行业和与旅游产业相关的区工商联企业、个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监督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得到商会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四)要求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五)参与商会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遵守行业规范,服从商会互动经营的各项条款;
  (三)维护本商会的声誉,支持和承担商会委托的工作,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四)交纳会费;
  (五)履行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商会在区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间互动经营的具体条款;
  (三)选举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秘书);
  (四)决定本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
  第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工商联批准同意,会员大会可根据需要报请工商联同意,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条 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秘书)组成领导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研究决定本商会重大事项。设立专人(可由商会秘书长或秘书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协调工作和维权工作。
  第五章 会费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来源:
  (一)本商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由区工商联按本商会会员上缴区工商联的会费比例下拨;
  (三)本商会会员的捐赠。
  第十二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本商会的会费本着来源于会员,服务于会员的原则,全部用于本商会商务活动。会费由专人管理,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商会章程的制定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工商联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门头沟区工商联旅游行业商会负责解释。
                                        门头沟区工商业联合会旅游行业商会
                                           200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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